l 經社署安老服務統一評估,被評爲適合院舍照顧服務及正在中央輪候册內輪候資助護理安老宿位或護養院宿位的長者。
l 以下四類長者不適合參與計劃:
ü 由社署署長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擔任其官方監護人的長者;
ü 由社署社工擔任其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或公共福利金受委人的長者;
ü 需要定期接受精神科覆診(認知障礙症除外)的長者:或
ü 需要透析治療的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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